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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实习
一、申请资讯
- 外国学生在台就学期间,如需要有工读或实习(包含无薪实习),应依规定办理申请工作许可后,才可合法工作。
- 工作许可期间最长为6个月。于上学期(秋季期)申请者,工作许可证之期限至次学期3月30日止﹔于下学期(春季期)申请者工作许可证期限至同年的9月30日。
- 除寒暑假外,外国学生每周最长工作时数为20小时。
- 若未依前述规定者,劳动力发展署得依就业服务法废止其工作许可。若非法工作(未依规定申请工作许可,即受聘雇为他人工作者),将会处新台币30,000以上至150,000元以下之罚锾。
- IMBA学生申请工作许可,请迳洽学程何厘琦助教协助。
- 台湾奖学金受奖生若经查获在台湾非法工作者,由就读学校注销其受奖资格,受奖生并应缴回自违法日起已获领之奖学金生活补助费。
- 台湾教育部、台湾外交部、ICDF奖学金学生可申请工作许可,但无法以「财力无法继续维持其学业及生活,并能提出具体证明者」为申请事由。
二、申请资格
- 来台就读正式学制之外国学生,领有有效之居留证并完成注册手续。
- 申请事由需为下列之一:
- 财力无法继续维持其学业及生活,并能提出具体证明者
- 就读学校之教学研究单位需外国学生协助参与工作者
- 与本身修习课程有关,需从事校外实习者
- 就读研究所,并经就读学校同意从事与修习课业有关之研究工作者
三、应备文件
- 申请人亲笔签名之申请书。
- 学生证影本加盖当学期注册章(直接黏贴于申请书上)
- 国合处(学校辅导单位)戳章及国合处主管签章
- 审查费新台币100元整之邮政划拨单收据正本,申请人请至邮局划拨。户名﹕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聘僱许可收费专户,划拨帐号﹕19058848,或直接至职业训练 局柜台缴费。
- 有效期间之护照影本及居留证正反面影本。
- 应检附下列其中之一相关证明文件(需含证明开立单位戳章):
- 财力无法继续维持其学业及生活,并能提出具体证明者~由国合处协助开立证明信
- 就读学校之教学研究单位需外国学生协助参与工作者~请雇用之教学研究单位出具证明
- 与本身修习课程有关,需从事校外实习者~请开课系所出具证明
- 就读研究所,并经就读学校同意从事与修习课业有关之研究工作者~请开课系出具证明
四、申请流程
- 备妥申请表及其它应缴文件
- 请注册组协助在学生证正反面影本盖注册章 *注册组:行政大楼4楼
- 请相关单位提供申请工作许可证明文件(详情请参照应备文件第6点)
- 携带申请表及所有应缴文件至国合处盖章
- 应备文件准备齐全后,由申请人自行向劳动力发展署提出申请。申请方式如下:
- 亲自送件至劳动力发展署收件窗口办理(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区中华路一段39号10楼收件柜台)
- 挂号邮寄申请。邮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区中华路一段39号10楼,收件人:劳动力发展署外国人聘僱许可组(申请外国留学生、侨生及华裔学生工作证)收。
- 劳动力发展署查询电话:(02)2380-1712、2380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