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學位生分為國際生、僑生、港澳生及陸生等類別,不同身分別所適用的法規、申請管道以及學雜費金額皆不同。在您開始申請之前,請先確認自己符合哪種身分別,以及可透過哪些方式提出申請。
具高中畢業資格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
具學士學位者,得申請入學本校碩士班;
具碩士學位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博士班。
註: 前學歷在大陸地區取得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學校屬教育部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所列。
2. 修業期限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7 條最低門檻。
3. 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8 條所列不予採認情形。
本國籍測驗結果僅供參考,申請人之實際資格認定應以中華民國內政部《國籍法》與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為準。
一、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於申請時不具僑生資格者。或
二、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1.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國際學生相關規定以教育部公布最新『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為準。如違反辦法,經查證屬實者,將撤銷其入學資格、開除學籍或撤銷其本校畢業資格,且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
註: 依我國【國籍法第二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民國69年(西元1980年)2月9日(含9日)前出生者,僅以父親為準。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