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身分別

境外學位生分為國際生、僑生、港澳生及陸生等類別,不同身分別所適用的法規、申請管道以及學雜費金額皆不同。在您開始申請之前,請先確認自己符合哪種身分別,以及可透過哪些方式提出申請。

學歷規定

具高中畢業資格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
具學士學位者,得申請入學本校碩士班;
具碩士學位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博士班。

註: 前學歷在大陸地區取得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學校屬教育部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所列。
2. 修業期限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7 條最低門檻。
3. 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8 條所列不予採認情形。

境外學位生國籍資格測驗

選擇您符合的狀況:
  • 我有外國國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
  • 我有外國國籍,並且曾經兼具中華民國國籍
  • 我有外國國籍(不包含持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者),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權
  • 我曾具有中國大陸國籍,現為外國國籍
  • 我只有外國國籍
  • 我只有中國大陸護照
  • 我只有港、澳護照(包含持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者)
  • 我只有臺灣戶籍或身分證

國籍測驗中註解說明:
註1:入學日為入學學期起(第一學期2/1或第二學期8/1)計算
註2:在臺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一、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就讀教育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
三、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註3:其中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權者,於港澳居留時間可不計算
註4:依政大每學期上課日計算,第一學期為9月或第二學期為2月

本國籍測驗結果僅供參考,申請人之實際資格認定應以中華民國內政部《國籍法》與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為準。

國際學生身分規定

一、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於申請時不具僑生資格者。或

二、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1.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國際學生相關規定以教育部公布最新『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為準。如違反辦法,經查證屬實者,將撤銷其入學資格、開除學籍或撤銷其本校畢業資格,且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

註: 依我國【國籍法第二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民國69年(西元1980年)2月9日(含9日)前出生者,僅以父親為準。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申請方式: 直接透過本校國際合作事務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