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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訊
外國學生在臺就學期間,如需要有工讀或實習(包含無薪實習),應依規定辦理申請工作許可後,才可合法工作。
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
。於上學期(秋季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學期3月30日止﹔於下學期(春季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期限至同年的9月30日。
除寒暑假外,外國學生每週最長工作時數為
20
小時
。
若未依前述規定者,勞動力發展署得依就業服務法廢止其工作許可。若非法工作(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即受聘雇為他人工作者),將會處新臺幣30,000以上至150,000元以下之罰鍰。
IMBA
學生
申請工作許可,請逕洽學程何釐琦助教協助。
臺灣獎學金受獎生若經查獲在臺灣非法工作者,由就讀學校註銷其受獎資格,受獎生並應繳回自違法日起已獲領之獎學金生活補助費。
臺灣教育部、台灣外交部、ICDF獎學金學生可申請工作許可,但無法以「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並能提出具體證明者」為申請事由。
申請資格
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外國學生,領有有效之居留證並完成註冊手續。
申請事由需為下列之一:
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並能提出具體證明者
就讀學校之教學研究單位需外國學生協助參與工作者
與本身修習課程有關,需從事校外實習者
就讀研究所,並經就讀學校同意從事與修習課業有關之研究工作者
應備文件
申請人親筆簽名之
申請書
。
學生證影本加蓋當學期註冊章(直接黏貼於申請書上)
國合處(學校輔導單位)戳章及國合處主管簽章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申請人請至郵局劃撥。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或直接至職業訓練 局櫃檯繳費。
有效期間之護照影本及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應檢附下列其中之一相關證明文件(
需含證明開立單位戳章
):
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並能提出具體證明者~
由國合處協助開立證明信
就讀學校之教學研究單位需外國學生協助參與工作者~
請雇用之教學研究單位出具證明
與本身修習課程有關,需從事校外實習者~
請開課系所出具證明
就讀研究所,並經就讀學校同意從事與修習課業有關之研究工作者~
請開課系出具證明
申請流程
備妥申請表及其它應繳文件
請註冊組協助在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蓋註冊章 *註冊組:行政大樓4樓
請相關單位提供申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詳情請參照
應備文件第6點
)
攜帶申請表及所有應繳文件至國合處蓋章
應備文件準備齊全後,由申請人自行向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親自送件至勞動力發展署收件窗口辦理(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收件櫃台)
掛號郵寄申請。郵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收件人: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聘僱許可組(申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證)收。
勞動力發展署查詢電話:(02)2380-1712、23801725。